有关村(居)委会换届工作问答
1、怎样推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以不记名投票的形式推选产生。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支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2、没有村(居)委会的怎样选举村民委员会?
答:没有村委会的社区,可由上级党组织换届工作领导机构领导下组织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3、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不履行职责怎么办?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从组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选举的,经乡镇“两委”换届工作领导机构确认,可重新组织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选举日组织选举的,由所在的乡镇“两委”换届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主持该社区的选举工作。
4、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乡镇“两委”换届工作领导机构要为辖区内的每个社区统一刻制选举委员会公章,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下发启用,村民选举委员会只能结束之日上交封存。换届选举期间,在发布公告、发放选民证、制作选票等具体事务中,应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不得以其它印章代替。
5、对选民登记有什么规定?
答:(一)按组织程序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本人愿意参加竞选的,经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予以登记。
(二)妇女出嫁后户籍没有迁出,可在其非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也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前提是需在没有参加选举一方村委会出具未在该村委会参加选举的证明;如果在非户籍所在村委会参加选举,还需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对其他遇有争议、难以确定身份的村民,由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是否给予登记;村代表会议对选民资格有争议的,应当由个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会议进行表决。
6、对村(居)“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有什么规定?
答:积极推进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努力提高村党组织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一人兼”比例,引导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参选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但要因村制宜,不搞一刀切。
7、选民到选举日年满18周岁,能否提名为村(居)委会成员候选人?
答:在举行选举时,应当首先确定选举日,计算选民的年龄截止到选举日。因此,凡是到选举日年满18周岁的,都可以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8、选民以候选人的小名或外号提名如何处理?
答:出现选民不会写候选人的姓名,而以小名或外号提名等情况的,如果该候选人的小名或外号被全村大多数人所熟知并认可,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视为该候选人,应当计算在该候选人所得票数之内。如果村民选举委员会有争议或选民有异议的,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
9、“三项承诺”的内容是什么?
答:选举前,候选人应当就遵守换届选举纪律、依法公平参选等方面向党员群众做出竞职承诺;就完成既定的三年任期目标任务等方面,向党员群众做出履职承诺;就参赞或者当选后出现违法违纪、任务目标完成差、民主评议不称职等方面向党员群众作出辞职承诺。“三项承诺”经乡镇党委审核后向党员群众公开。严禁将不切实际的承诺、擅自处分村集体财产的承诺和捐助村内公益事业的承诺与竞选挂钩。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或其他人员不得作为竞选活动的组织者或主持人、候选人的承诺应当在投票选举前进行,其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者,村民选举委员会有权制止。
10、如何界定“贿选”和进行处理?
答:根据《村委组织法》第十七条立法精神,为便于核实和处理“贿选”问题,可按以下程序处理。在村委会举行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它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对于贿选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村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对采取贿赂手段参选村委会成员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对“贿选”行为的认定,一般应当由县(市、区)作为终审裁决。
11、对扰乱破坏举行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乡级和县级村“两委”换届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对扰民破坏选举、贿选等问题调查、认定和处理。对撕选票、砸票箱、冲击选举会场等扰乱、破坏选举的行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